仲裁與訴訟兩者都是國家認可的解決糾紛的方式,訴訟是根據法律規(guī)定解決爭議糾紛,仲裁是根據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(guī)則解決爭議糾紛,兩者都是國家法律授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。
仲裁與訴訟的區(qū)別主要體現(xiàn)在以下方面:
1.仲裁與訴訟的性質不同。仲裁是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,也就是仲裁機構公斷解決,不是代表國家解決爭議。而訴訟就是打官司,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。
2.管轄權的基礎不同。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,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(xié)議的基礎上,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(xié)議,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一方當事人的申請。而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(guī)定,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。
3.兩者對當事人選擇權要求不同。仲裁的雙方當事人,如一致同意,即可選擇任何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爭議,在管轄方面沒有任何限制。而選擇訴訟的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。
4.兩者的具體程序不同。仲裁中可由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程序規(guī)則或對具體程序進行約定,而訴訟則只能按照訴訟法的規(guī)定進行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,訴訟實行的則是二審終審的審級制度。
5.兩者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。仲裁的開庭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,訴訟的開庭審理一般應公開進行。
6.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(zhí)行不同。裁決和判決都具有強制執(zhí)行的效力。但是仲裁裁決一般都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履行,一方不自愿履行的,另一方須向法院提出申請,由法院審查后強制執(zhí)行。而法院判決的強制執(zhí)行的效力是直接的,法院對不履行判決的人依自己的職權直接予以強制。